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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决定
来源: 惠州市鞋业商会 发布时间: 2019-03-2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决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助推我县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发展目标
  围绕壮大发展民营经济目标,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鼓励支持全民创业,全县民营经济形成集群发展的格局和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效益显著提高、发展后劲持续增强、结构调整更加优化的发展态势。
  ——到2015年,力争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16%,总量达到330亿元,占全县GDP比重61.7%;营业收入亿元以上企业达到35家,其中十亿元以上企业3家。
  ——到2017年,力争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20%,总量达到500亿元,占全县GDP比重62.5%;营业收入亿元以上企业达到50家,其中十亿元以上企业8家,五十亿元以上企业1家,实现我县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实施企业培育成长工程
  (一)拓展民营经济的发展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领域。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珠三角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大亚湾新区惠东区域的开发建设,参与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的投资建设和经营。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牵头,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和相关单位配合。
  (二)设立县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首期设立1000万元、到2017年达到3000万元的创业引导资金,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县内具有成长潜力的新兴产业和其他领域的战略性项目,其中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型民营创业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等方式吸引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在我县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配合。
  (三)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惠创业。5年内引进100名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国内外人才来惠东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一次性贷款利息发生额20%的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外事侨务局、县财政局配合。
(四)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积极创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推进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到2015年底全县建立2个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鼓励创业型、高成长性民营企业进驻创业基地,在一定期限内以政府补贴的优惠价格租赁办公、科研及经营场所。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配合。
  三、实施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五)扶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省、市级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现代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节能降耗、信息化、外经贸等财政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项目特别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重大核心基础技术项目给予积极支持。进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且项目属于园区重点产业的民营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扶持政策,改造提升纺织服装和制鞋等优势传统产业。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中小企业局、县科技局、县农业局、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配合。
  (六)支持企业开展科研活动。发展民营企业新型科研机构,对被评为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批准组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的企业,县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资助30万元和15万元。到2017年,新组建10个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技成果激励政策,对承担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七)支持企业申报发明专利。实施专利申请资助制度,鼓励企业和个人申请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国家发明专利,对获得“国家科技五奖”、“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和“广东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惠州市专利金奖”和“惠州市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八)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企业需求和产业聚集情况,统筹规划全县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明确平台建设总体目标、发展方向和布局重点,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年内搭建5家民营企业科技服务平台,推动行业自主研发;组建一批产学研创新联盟和院士工作站,对新组建的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县政府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支持,对新组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源头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县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和20万元资助。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九)扶持民营企业创名牌。对新获评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市名优产品或市知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积极培育我县民营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和省、市政府质量奖。对以自有品牌出口的中小民营企业,在(国)境外获得专利授权、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的费用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质监局、县外经贸局、县科技局、县农业局、县中小企业局、县财政局配合。
(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标准化生产。支持企业积极与国际接轨,本决定实施后,对获得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民营企业,每项认证一次性奖励2万元。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配合。
  四、实施强企壮企工程
  (十一)设立强企壮企扶持资金。设立“惠东县企业成长扶持基金”,用于鼓励县内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中符合节能环保的“三高”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对符合条件(如产值大、税收贡献率高、发展潜力大等)的列入成长计划目录的民营企业,年终由县经信局会同配合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县级财政优先给予扶持。对第二产业的民营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且该企业在本地纳税额占其本地营业收入4%以上的,第一、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行业)的民营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且本地纳税额占其本地营业收入1%以上的,按《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决定》第九条执行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局配合。
  (十二)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建立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扶持综合实力强的本土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吸引外地优势民营企业扎根惠东,形成一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总部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民营企业,企业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自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县纳税县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外经贸局、县金融工作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配合。
  (十三)支持兼并重组。鼓励民营企业与国际、国内知名大企业合资合作,增强资本实力;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扩张,实现集团化发展。符合产业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并购、重组建设项目,确实需要扩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县金融工作局、县国资办、县外经贸局、县国土局配合。
  (十四)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符合省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执行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不改变土地用途,本《决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厂房,通过压缩超标绿地面积扩大生产性用房、对厂房进行加层改造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企业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省、市有关“三旧”改造政策,参与“三旧”改造。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配合。
  (十五)鼓励企业抱团发展。围绕制鞋、制衣、现代农业等产业延伸产业链,着力发展中下游及关联产业,促进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合作,着力构建纵向拓展延伸、横向关联配套的产业网络。鼓励企业组建集团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新组建、年营业收入达亿元以上的集团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安排增资扩产用地。各重点园区规划一定区域,让民营企业进园集聚发展。根据民营企业传统优势和惠东新的发展形势,着力打造珠三角产业转移基地、珠三角滨海旅游休闲基地、珠三角清洁能源基地、珠三角绿色食品生产供应基地和中国女鞋生产基地,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商局、县经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配合。
  (十六)引导中小微企业上规模。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道路。遴选7家“三高”(高科技、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提升中小微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到2017年,7家“三高”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2012年翻一番以上,实现倍增式成长。对规模以下小微民营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以上年实缴税款为基数,三年内对新增实缴税款县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对大中型企业通过开展兼并重组、分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者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设立子公司等方式,成功培育规模规模以上企业,及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的,根据该企业的产值、税收综合评定后,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牵头,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县工商局配合。
  (十七)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积极促成土地、房产、环保、税务等部门出台权证“无成本变更”、税费“无负担过渡”等配套政策,建立比较完善的“个转企”政策保障体系。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流程,提高登记效能,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可合并办理。对“个转企”纳税人实行3年财政扶持政策,以上年实缴税款为基数,“个转企”当年起实缴税款新增县地方财政留成(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下同)全额予以奖励,后2年按实缴税款县地方财政留成50%予以奖励。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减免税。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质监局,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配合。
  五、实施金融服务工程
  (十八)扶持企业上市。扶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推进民营企业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交易平台进行股权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发行企业债券、集合票据、可转换债、私募债等市场化手段融资。对成功上市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一级市场实现股权融资的民营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惠东支行配合。
  (十九)设立县中小微企业贷款信用基金。首期投入600万元,分阶段追加投资,力争到2017年达到2000万元规模,资金来源从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整合。通过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为一批高科技、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的民营企业在银行取得贷款提供增信,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优质成长型民营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惠东支行配合。
  (二十)加大信贷支持。尽快出台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探索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难的新途径。建立银企对接平台,简化信贷流程,引导银行及中小微企业主动交流,力争民营企业贷款在信贷规模中的占比逐年提升。引导银行主动让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不得对银团贷款以外的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惠东支行配合。
  (二十一)探索开展物流金融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上下游企业的全景式供应链融资方式,发展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代客结算、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等新兴业务,开展以结算及融资配套的延伸金融服务。积极申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物流金融重点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物流园区、公共仓库等基础建设,推动我县金融业、物流业与制造业“三业融合”。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惠东支行配合。
  六、实施市场开拓工程
  (二十二)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加快建立“惠东产品展示平台”。每两年举办一届鞋文化节,宣传推介中国女鞋生产基地•惠东的区域品牌,提高惠东鞋的知名度。每年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鞋类展”、“广州国际鞋类、皮革制成品展览会”、“ 中国(广州)鞋包•皮具博览会”、“惠货全国行”、“惠货全球行”产品展销会,为民营企业免费提供参展平台,开拓国内外新兴市场。对民营企业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及国外大型展销会给予资金支持或补助。对进驻省外广东商贸城、名牌名品贸易中心以及在省外设立惠东产品直营中心的企业,在产品宣传、税收、政策和档租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鼓励,并在融资上给予协助。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配合。
  (二十三)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由政府部门牵头,加强与知名网络营运商合作,为民营企业展示形象、开展电子商务搭建平台。以惠州产品网上展销平台升级为契机,积极推动民营企业产品在淘宝、天猫、京东等主流电子商务平台的全网营销,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借助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的作用,引进专业电子商务服务商,为民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培训、咨询、技术、金融、物流等服务。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牵头,县中小企业局、县外经贸局、县邮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配合。
  (二十四)加大出口信保。推动民营企业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交流,扩大信用保险对民营经济的渗透率,进一步细化各级政府专项资金投放制度,加强专业技术服务力量,提高民营企业抗风险与抓订单能力。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配合。
  七、实施人力资源保障工程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开动人才新引擎,下大力气以项目引才、平台纳才、产业聚才、以才引才等方式聚集人才。对民营企业成功引进的院士、省级突出贡献专家、拥有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省内领先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积极扶持参与市“天鹅计划”评选。民营企业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全日制教育)、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按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惠东县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的通知》(惠东委〔2012〕45号)的规定享受一定的月津贴补助和一次性的安家费。设立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平台,降低来惠工作生活门槛,提高吸引力,解决民营企业因规模、实力等因素难以引进人才的问题。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牵头,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配合。
  (二十六)加强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县财政每年安排县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培训资金50万元,组织民营企业家和高层管理人员进入高等院校培训;培育一批博士企业家,全面提升民营企业家素质。鼓励民营企业在本县开办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知识培训学校,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补助。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外事侨务局、县财政局配合。
  (二十七)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计划。认真配合市实施“首席技师”培养工程,遴选一批中青年高技能人才,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补贴。认真配合市实施“万名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每年培养1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加强县技工学校与民营企业共建技能培训专业和课程,对技校新开设的紧缺型专业、特色专业给予一定补助。积极向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宣传职称评审政策和办法,畅通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做好职称评审服务工作。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业技能人才鉴定工作。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配合。
  (二十八)引进一批高素质管理人才。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本地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享受10名高技能人才年入户指标和10套公租房优先申请权。民营企业领军人物、博士后科研人员的子女,优先就近安排就读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构建“一口受理、全程代理、一站办结”的服务机制,协助办理落户、创业、住房、医疗、社保、配偶工作、子女就业等方面的手续,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精细化、个性化、全方位服务。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牵头,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配合。
  八、实施减负惠企工程
  (二十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惠东实际出发,全面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依法办理各项税收优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缴纳税款。在出口退税指标充裕的前提下,对单证和信息齐全、审核无误的民营企业应退税款加快退税审批进度,做到应退尽退。民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收入,符合政策规定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责任单位:县国税局牵头,县地税局、惠东海关、县财政局配合。
  (三十)减免行政性收费。对民营企业列入市重点项目的,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8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60%缴纳。在省定征收标准范围内,调低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不便按营业(销售)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由每年每户30元减按每年每户20元计征;外贸企业实际营业(销售)总额在5亿元以下部分按0.45‰计征,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0.1‰计征;民营企业实际营业(销售)总额3亿元以上部分按0.1‰计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降低30%。人事代理整体服务费用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免征收流动人员治安联防费。对进入珠三角产业转移园的企业,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粤财综〔2013〕33号《关于进一步减免缓征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执行。
  责任单位:县物价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惠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惠东办事处、县公安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配合。
  (三十一)降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准入门槛。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构建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增加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机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额应占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九、实施优化发展环境工程
  (三十二)大力加强中小企业局职能。科学制定民营企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发挥好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组织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法律等服务,打造成为民营企业服务之家。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局牵头,县直相关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配合。
  (三十三)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加快完善惠东县信用专栏,实行诚信示范企业联动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惠东县诚信示范企业评定工作,对评定的诚信示范民营企业,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的意见》(惠府办〔2013〕1号),给予税收管理、企业年检、人力资源、科技管理、政府资金安排、融资服务、贷款贴息、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牵头,县发改局等相关单位配合。
  (三十四)提高民营企业家政治社会地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授予相应的荣誉,优先推荐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和荣誉市民,增加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机会。设定每年6月为“企业服务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了解情况、倾听呼声、解决问题,大力宣传扶持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家先进典型。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统战部、县中小企业局、县工商联、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配合。
  (三十五)加大对民营企业品牌的宣传推广力度。对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道路、车站、公交线路、广场、公园、建筑等公共资源可根据企业申请以企业名称进行命名。企业名称需要冠以 “广东”、“华南”、“中国”字头的由县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在高速公路或其他交通要道设置若干个公益性广告牌,滚动对企业进行形象展示和宣传。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工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配合。
  (三十六)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事项审批时间缩短为4个工作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缩短为39个工作日。建设“惠东网上注册易”平台,确保出证时间缩短40%。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全面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90%以上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重点项目,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代办制”服务,由专人全过程跟踪服务,代办全部手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所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统一办理。设立惠东检验检疫政务大厅,提高报检通关效率。
  责任单位:县编办牵头,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工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配合。
  (三十七)保障生产要素供给。加快电网建设,对民营企业用电报装提供便利,优先采用“带电接火”,缩短办电时限;建立“一对一”客户服务经理制度,及时解决企业的电力问题。结合工商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加快推进经营服务业与一般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网同价。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牵头,县供电局、县水务局、县物价局配合。
  (三十八)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扶持专业镇建立完善的技术创新平台、工业设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质量检测平台、信息网络平台、知识产权平台、创业孵化平台、人才培训平台、企业融资平台等服务机构,重点建设惠东县制鞋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和惠东时尚女鞋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并把鞋类检验检测平台建设为国家级的检验检测平台,为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发展面向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提供支撑服务。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服务平台,县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支持5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牵头,县经信局、县中小企业局、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金融工作局、县外经贸局、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惠东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配合。
  (三十九)规范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除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国家、省、市、县统一部署和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检查等特殊情况外,坚决杜绝不必要的执法检查。每年年初各相关执法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对企业初次、轻微的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采取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帮助整改等措施,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经营。变检查为服务,帮助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自我约束的规范经营机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县直单位负责。
(四十)创优发展环境。引导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塑造企业形象,培养员工的团队精神,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每两年评选一次惠东县民营企业50强,并给予生产、营销、信贷、办证、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加快镇级和重点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截止2015年底普及率达100%。充分发挥镇环保所、环卫所的作用,加强对吉隆、黄埠、盐洲和吉隆河以及考洲洋地区各大环保指标的监测。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金融工作局、县中小企业局、县物价局、县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县直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负责。
  十、实施服务助推工程
  (四十一)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壮大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县、镇(街道、度假区)两级党政领导“一对一”挂钩联系骨干企业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要加强发展民营经济的机构建设,建立顺畅高效的协调落实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揽、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十二)设立民营企业发展咨询服务机构。在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加挂民营企业发展咨询中心牌子,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引。开办相关培训课程,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职业开发评价等服务。
  (四十三)畅通意见建议表达渠道。在县委、县政府网站设立“民营企业家直通车信箱”,每月召开民企座谈会,县纪委及县两办督办部门收集和处理民营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规范受理和处置民营企业投诉,在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设立统一投诉受理平台,健全网上投诉受理机制,实现分级受理、即受即办。制定民营企业投诉处置工作规范,明确投诉处置程序和时限。建立定期督办、反馈承诺、投诉情况和处置结果公开以及跟踪回访制度。
  (四十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有关协会(商会)发展,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凡依法可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事项,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办理,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发挥各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就我县民营企业发展情况、有关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每季度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专题报告,由有关部门报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阅示。
  (四十五)狠抓政策落实。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召开政策宣传会,上门宣传,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强化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反馈,县、镇(街道、度假区)党委政府督办,联合纪检监察部门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要按“半年一调研一小结,一年一座谈一总结”的要求,定期组织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实行“问责制”,对落实政策不力、影响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决定,按照强化系统性、突出实用性、确保操作性的原则,及时制定各项政策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措施,形成一揽子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
  本决定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联营、外商独资、港澳台商独资以外的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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